建筑行業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納稅可以嗎?

 

來源:會計家園   時間:2022-08-23   瀏覽量:956次


 

摘要:建筑行業允許總公司簽訂合同后,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并收取價款,并由分公司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建筑行業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可以嗎?建筑行業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納稅可以嗎?

 

當前,建設市場完全放開,外地企業跨區縣承攬業務實屬正常。建筑企業在當地開設分公司,擴大影響方便經營;當地政府也希望由分公司開發票,以便將稅款留在當地。這種做法是否可行,能否達到目的呢?筆者從公司法、合同法和稅法等方面進行討論。

一、分公司設立問題。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由此可見,總公司在當地設立分公司是合法可行的,但一定要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二、簽訂合同問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狈止究梢源偣竞炗喓贤,只要取得總公司的授權就行。另外,分公司也可以對外獨立簽訂合同,用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公司法》和《民法典》,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三、訴訟主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即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捌渌M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四、開票繳稅問題。

1、稅法要求,付款時必須保持合同主體、付款流、發票流一致,否則面臨認定為虛開的稅務風險,進項稅票不得抵扣,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建筑行業允許總公司簽訂合同后,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并收取價款,并由分公司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上述2個公告是一致的,稅款都是繳在當地。稍微區別是:建筑企業總公司開票收款,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分公司開票收款,在當地正常申報納稅。這樣最終稅款額會略有差別。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5、那么如果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設分公司,能否申請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稅款留在當地)呢?

首先,一般納稅人是自開發票的,不存在這種假設。

其次,小規模納稅人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即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然而,對于三類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三類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分別為: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鑒證咨詢業和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所以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20176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以及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因此,如果營業額較大,希望通過代開發票留稅的做法不可行。

五、獨立核算問題。

分公司開票收款行為的前提,是分公司獨立核算,分公司開票、分公司收款、分公司核算、分公司申報納稅。建設單位付款時必須保持付款流、發票流一致。分公司已經登記營業,具備開發票和開立銀行賬戶資格,就應該分公司收款。否則僅僅分公司開票總公司收款,是不對的。

六、探討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討論,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結論一: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可以總公司簽訂建筑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必備條件是: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分公司申報登記、獨立核算。

結論二:與總公司成立地不屬于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建筑企業跨區縣提供建筑服務,無論總公司、分公司誰開發票,稅款都留在建筑服務地。

結論三:與總公司成立地屬于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建筑企業跨區縣提供建筑服務,總公司開票繳稅在總公司所在,分公司開票繳稅在分公司所在地。

結論四:建筑企業銷售材料、設備等非建筑服務,不能總公司簽合同分公司開發票收款。

【來源:聊城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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